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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类人可领《再就业优惠证》 享多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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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加强就业再就业提出了多项扶持措施。

  7类人可免费领优惠证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各项相应的扶持政策: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相应扶持政策:包括县以上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不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免税费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工商管理费免三年,免登记工本费等。

  小额担保贷款助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3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最长不超过1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地方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对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灵活就业可申请社保补贴

  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况的就业形式视为灵活就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无法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各级政府对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就业并申请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标准为其缴费数额的60%。

  困难对象给予特殊援助

  各级政府要对下列就业困难对象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一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二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援助。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月工资的6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600元。

  中介“牵线”成功给予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要按照与服务成效挂钩的原则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推荐其中1名就业困难对象成功就业的,给予300元补贴;每推荐1名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成功就业的,给予200元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3类人享受培训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者进行各类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参照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一次性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低于400元。

  首次技能鉴定补贴80%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每个工种收费标准的80%进行补贴。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为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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