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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促进农垦企业改制和重组的十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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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促进农垦企业改制和重组的十项措施
2008年1月15日


    一、要积极主动为农垦企业提供工商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指定业务人员上门服务。为农垦企业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全力支持农垦系统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向外商推荐农垦系统重点优势项目。根据企业需要,指派专人主动与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商务、外汇管理、金融等部门沟通协调,协助企业办理相关审批和入资等手续。
    三、凡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均可成为农垦企业的出资人。
    四、农垦企业可预约工商注册登记业务人员上门服务。农垦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注册登记的,可通过电话预约后2个工作日内派出专人上门服务。农垦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审批后,工商注册登记部门要指定专人提供工商注册方面的业务指导、政策咨询,协助企业制定公司章程,填写设立申请表等法定文件材料。
    五、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限,农垦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窗口申办各类工商业务时,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条件下,由“注册官”一人办理的,当场办结,由“一审一核”审批的,五天内办结。
    六、放宽大企业优先服务证的发放。农垦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均可领取大企业优先服务证,凭该证可在全省工商系统内享受工商业务办理、咨询等相关业务的优先服务。
    七、实行农垦企业免检制度。农垦企业年检时,如上一年度内没任何违法违规记录的,可申请三年内免检。
    八、对农垦企业进行成长跟踪、帮扶服务。农垦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工商部门指定专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存在的困难、问题等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帮助企业健康成长。
    九、为农垦企业注册提供便利条件。农垦企业住所证明可免于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材料。农垦企业用自有住房或租用农垦系统辖区内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3年内可免于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材料。
    十、建立优良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凡持有大企业优先服务证和免检企业通知书的农垦企业,如没有举报、投诉的,一律列为A级企业,放宽监管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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