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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促进海南农垦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十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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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促进海南农垦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十项措施
2008年1月15日

    一、从本措施出台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凡取得农垦总局有关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的国营农场子弟,农垦系统的退伍军人、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海南农垦系统的下岗分流职工、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及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私营企业,减半缴纳企业登记注册费,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缴企业年度检验费。
    三、在国营农场区域内设立的私营企业,吸收农垦系统下岗职工达5人以上的,减半缴纳企业登记注册费,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缴企业年度检验费。
    四、对利用农垦优势资源,从事橡胶、胡椒、槟榔等农垦特色产品加工的私营企业,减半缴纳企业登记注册费,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缴企业年度检验费。
    五、农场职工在农场集贸市场或者是农场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或在农场内从事流动经营的,免于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
    六、对农场职工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费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要主动热情地帮助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各类登记表格。鼓励国营农场的职工兴办为同类农产品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登记服务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七、对在垦区申请从事个体经纪活动的,免费发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重点培育农产品经纪人、农业科技经纪人、农业劳务经纪人、农业物流经纪人,组建经纪公司的,减半收取经纪公司注册登记费,五年内免缴企业年度检验费。工商所逐步建立经济信息数据库,免费为农垦经纪人提供信息查询。
    八、要积极为农垦系统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的国营农场子弟等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主动提供登记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工商所对农场内的个体工商户,要设立“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特事特办,当场办理。要积极开展登门办照、登门验照、登门咨询和登门提供信息等服务活动。
    九、要主动指导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帮助农场内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申领小额贷款,向银行或信用社推介有技术、有产品、有市场、缺资金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情况,为其解决资金困难。
    十、要主动指导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与当地医疗机构为农场内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医疗优惠卡,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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